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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验收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

2021-10-22 14:08:12 浏览次数: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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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根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和效果、“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等情况的调查,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

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环境保护措施是指预防或减轻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管理或技术等措施。

环保验收

验收期限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不超过12个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不应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依法进行分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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